
问题解答:
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判决书丢失,可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重新申领予以补办。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宣判的案件均制作成案卷存档,当事人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到审理案件人民法院的档案室进行查询,人民法院随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核之后,查询当事人的离婚判决书,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加盖章,该复印件效力等同于原件。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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