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婚内强奸入刑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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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婚内强奸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并没有列入。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 修正案的这一部分标志着受到轻度性侵害的男性/其他性别持有者将正常地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国家更加注重人们权益的保护,尤其是老幼病残和妇女,在保护妇女方面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国家对构成强奸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婚内强奸入刑是否是真实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我国关于婚内强奸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并没有列入。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 修正案的这一部分标志着受到轻度性侵害的男性/其他性别持有者将正常地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同样是性犯罪的强奸罪却未有改动, 强奸罪刑法修正案九仍然是: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目前我国婚内强奸司法实践之现状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妇女的尊严和自主意识正在逐日增强,然而与之不协调的却是丈夫伤害妻子的现象屡屡发生,家庭暴力案居高不下,离婚率逐年攀升,妇女维权道路上还充满着艰辛。对妇女而言,来自丈夫的强暴行为理应纳入强奸罪的调控范围。然而,通过上述关于婚内是否有奸截然对立观点的归纳以及司法成案的分析,婚内强奸的成立必须以强暴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诉前分居期间为前提。

让我们还从强奸罪的犯罪特征入手,对上述观点作以说明剖析。从刑法原理上讲,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主要特征是看其是否强迫妇女实施性行为。是否侵犯了妇女的性行为自主权。如果丈夫的行为符合该特征,应按强奸罪处理。什么是性行为的自主权?我们认为,性行为的自主权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自己决定实施性行为的权利;

二是自己决定不实施性行为的权利。妇女自己决定实施性行为,若强迫其不实施性行为,而按照刑法的规定,能够构成强奸罪的,只是后者,不是前者:即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不实施性行为的自主权。

从理论上讲,丈夫强暴妻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不能私了,因此,无论妻子是否控诉,国家都将予以干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是任何家庭不愿看到的。所以,笼统地呼吁打击婚内强奸,恐怕妻子都不会同意。

然而上述司法成案也反映出另外一种现象,即处在离婚诉讼或者分居期间的女方往往是弱者,丈夫会出于某种动机,采取严重侵犯妻子人身权的手段以达到报复等目的,其中以强奸手段对女人进行性权利的伤害最为严重,这种情形下的侵害行为已经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丈夫对妻子权利的损害,婚姻法赋予的家庭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已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此时的妻子已经因为其先前的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分居裁定而彻底地打破了所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同居义务,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正是疏漏了针对这种情形下所发生的危害行为的法律调整。

针对上述后两例反映出来的社会现象,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立法规定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二)增加“婚内强奸”成立的相应条款,但是客观方面应限于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同居一段后又分居或者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

(三)将分居作为离婚诉讼前的一个法定阶段,并在民事诉讼法中使之法定化;是否已经分居,由受理离婚案的法院应一方诉前请求,做出裁决。这样,在分居期间或者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后离婚诉讼期间,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那么这种强迫就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先前的合法结婚登记证的法律效力因人民法院的分居裁定或者离婚诉讼而减弱,妻子面对这种非法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暴力行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包括无限防卫权。

从分析来看刑法修正案九婚内强奸入刑这个说法并不真实,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强奸罪并没有任何的改动,也就是说婚内强奸的情形并没有写入刑法,因为当前我国对婚内强奸的看法并不完全统一,在实际的实践中,对婚内强奸行为所发生的时间有比较确切的说法,就是在离婚期间或者分居期间发生的,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还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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