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发生家暴,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一方经常施加暴力于另一方,是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不限于夫妻之间,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如老人、孩子实施的家庭暴力,对方不理解不原谅,亦可认为感情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离婚。
偶发的吵打,不能一概看作家庭暴力。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方可予以认定。在举证技巧上,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方可以报警,警方出警记录有利于离婚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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