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情应如何处理本文根据一起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例,通过资深律师的点评,为您讲述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如何处理的知识,以下内容均为知芒网总结整理。
案情回放:
2008年某日,本案中肇事司机驾驶小型客车,在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因其在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车速,且行经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时,未按导向标志行驶与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骑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大队处理,因当时刚凌晨,路上无人目睹此次事发经过,且对方坚持认为自己也是在绿灯亮的情况下通行,从而使交警无法进行责任认定。自行车骑车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目前尚遗留后遗症,现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骑车人心中无底,故其向本律师咨询,其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
焦点讲述:
本案中,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在绿灯下通行,从而导致交警无法作出责任认定,进入诉讼阶段后,举证责任成了成败的关键。因为举证责任的本质乃在于败诉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因此如何确定举证责任成了此案的焦点。
案例点评:
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的小客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呢从立法本意来看,衡量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应以是否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为标准,而机动车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的质量、体积及动力等影响,即使以较慢的速度行驶也会对周围造成影响,这已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上面的案例中得到印证。因此,对高速运输工具的理解应是强调工具本身而不应着眼于是否高速,故本案中被告的车辆经过十字路口时虽速度已低,但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23条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从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2款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司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实际上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进一步说明机动车应适用高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原则,从而适用民诉法和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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