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明确要求所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径都将要承担起民事上的责任,而主要的责任类型就是首先要停止继续侵害相关人的知识产权,对于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控制并消除,最后有损害的就要用经济的形式加以赔偿等。
一、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如何体现?
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按通说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作品制作者、传播者或侵权商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通常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
(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适用第1种和第2种计算方法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须注意的是:在著作权诉讼中,应依次序适用第1种、第2种和第4种计算方法,只有在次序在先的方法难以适用时,才能适用次序在后的方法;在商标权诉讼和专利诉讼中,权利人对第1种和第2种计算方法有选择权,法院应当准许;第3种计算方法仅适用于专利侵权诉讼,只有在第1种和第2种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才能适用。
综上所述,就是因为我们国家还没有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来对公民这方面的权利加以保护,所以目前仍然使用更加统一的民法设定了侵害知识产权方面权利的后果和责任,而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起诉或者去相关机构进行申诉的形式得到救济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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