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08年6月18日晚9时左右,王某驾驶大货车,将在路边行走的金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经查明,王某所驾驶的大货车挂靠在XX运输公司,王某每年向该公司上缴管理费2600元。金某遂把王某及XX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21832.6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经过交警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审理过程中,关于王某和XX运输公司的责任划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王某负赔偿责任,XX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王某负赔偿责任,XX运输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观点
应当由挂靠者王某负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XX运输公司负垫付责任,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条明确规定了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在诉讼中应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在本案中,金某把王某和XX运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没有问题的。那么,王某和XX运输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挂靠单位XX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即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某不能支付的部分,由XX运输公司予以垫付。在垫付后,该公司即取得了对王某的追偿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XX运输公司可另案起诉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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