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报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但以举报揭发他人不法行为为由进行敲诈勒索,最终也将难逃法网。日前,清流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邱某以举报为由实施敲诈勒索而获刑。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9日晚,被告人邱某在清流县余朋乡某村山顶发现被害人邓某持改制射钉枪欲打猎,便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相要挟,向邓某索要钱款20000元,并拍下邓某持枪的照片。无奈之下,邓某与邱某达成协议,约定邓某支付10000元给邱某,邱某便不进行举报。次日,邓某向邱某微信转账4000元,邓某的妻子兰某于2021年2月1日向邱某微信转账6000元。
2021年2月10日上午,邓某的哥哥打电话给邱某,要求其退回收取的10000元,并上门讨要。后邱某将其收取的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兰某,并于当天下午到清流县公安局余朋派出所举报邓某非法持枪(邓某另案处理)。
图为邱某指认邓某非法持枪地点
在该案侦办过程中,邓某称邱某对其进行敲诈勒索,民警遂通知村干部帮忙联系邱某,让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2021年3月16日,邱某自动到余朋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结果
清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赃款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任何时候都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要依法理性行使公民权利,莫让权利滥用成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最终变“合法”为“不法”。同时,生活中如遭遇敲诈勒索,切莫因害怕或被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小就“私了”以息事宁人,应及时报警、注意保存证据,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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