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视台每年都要制作、播出大量的录音制品。若使用不当,往往会触碰法律的雷池。为此应该对有关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有深刻的认识。比如,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侵权吗?下面知芒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侵权吗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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