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委托作品署名权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委托作品署名权可以自行约定吗”这个问题。
委托作品署名权可以自行约定吗
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并未禁止这种行为,具体能否自行约定还需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甲委托乙创作作品,甲当然希望能够通过约定,将包括署名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权项收入囊中。且,《著作权法》第十条仅仅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以理解为法律认为包括着署名权在内的前四项人身权利不得转让,并未限制委托创作的情况。显然委托创作与转让权利分属不同的法律行为,对转让的限制不能推及至委托创作。
法条上虽然没有对委托作品署名权能否约定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没有实际创作的人署名是有禁止性规定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署名权的言内之意就是有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或者笔名。但是不能包括授权署他人姓名,这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导致现实中“枪手”的去违法性和社会欺诈等一系列问题,其社会危害性很大。
软件作品的特殊情况:
显然,软件作品作为一类具有高度工业化、高价值特征的作品,其创作更多的体现了法人意志和委托人意志,所以通常成立为法人作品,同理在委托创作中,法律允许其约定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归属。但这只是基于特殊作品创作过程的特例,不能推及其他类型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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