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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吗
是可以的。但是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不得实施更改范围等侵权行为。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多,例如,立法机关为制定法律,复印或者摘编某些法学论文。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为办案需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的需要复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军事机关为演习、作战复制地图等等。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即是为了执行公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如果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并非公务活动的需要,比如要出版一本《计划生育论文选编》的图书,那么就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另外,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例如,某人民法院为审判的需要,只需复制著作权人汇编作品中的一篇文章就可以查清事实,就不能复制若干篇文章,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
为防止滥用这一规定,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需要,著作权法修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向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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