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一男子因抢占摊位动手打人 行政拘留后民事责任照担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李某因抢占市场摊位与张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人,李某被行政拘留三日后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十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市场上因摆摊摊位占位的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李某用脚将原告踢伤。张某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出软组织损伤(胸部、腰部、右大腿),并为此花费医疗费共计1567.91元。张某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20年2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李某用脚踢伤原告,致张某轻微伤,对李某处予行政拘留三日。后因李某未能支付张某各项损失,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摆摊位占位产生纠纷后,本应理性对待,通过正当途径,合理解决,但李某动手将张某打伤,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诉请的各项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财产损失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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