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合法分包不转包 保证分包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把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未经业主或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分包,为违法分包,分包合同无效。把主体工程分包,视为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违法分包
合法分包不转包 保证分包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把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未经业主或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分包,为违法分包,分包合同无效。把主体工程分包,视为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违法分包、转包合同诉到法院,违法分包、转包方非法所得法院要没收。
承包方拿到工程后又转包给挂靠的包工头,结果造成实际施工人工资被拖欠。承包方是否应该对该挂靠的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先看下面的案例:
孙某与A建筑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孙以A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承包某工程,孙按一定比例给A公司缴纳管理费,孙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同签订后,孙找来包工头汪某,由汪组织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孙某给汪某出具结算单,上有孙的我签字,但无公司盖章。后汪某以拖欠工程施工劳务费为由起诉孙某和A公司。这里A公司和孙某是否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实际是为A公司的建筑项目施工,孙某作为建筑公司的工地代表,其对外角色是A公司的代理人或雇员,汪某应当起诉A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和A公司是承包关系,汪某和孙某是转包关系,汪某和A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汪某应当起诉孙某个人。但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孙某与A公司对该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后孙某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汪之间不存在劳务费给付关系,应由A公司承担款项给付责任,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在上述的案例中,孙某与A公司之间就是一种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承包关系。孙某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而以A建筑公司的名义向开发商承包工程进行施工,向A公司缴纳“管理费”,其对外的角色是A公司的代理人或雇员,因挂靠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挂靠者与被挂靠的企业法人负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此种理解通常为司法机关所确认。上述案例就是其中的一例。实际上,挂靠者与被挂靠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理论关键是两者在主观上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通则》的一个法律条文以后,不再仅仅是一个道德规范,而具有法律上约束力,在法律对具体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此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接受分包的一方首先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其次要取得业主的同意,在实践中,业主可能会把机电安装、暖通空调、消防、钢结构、电梯、玻璃幕墙等专业工程直接分包出去,再由指定专业的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定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在此时要特别注意责任限制的问题,理论上,分包与总包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专业分包是业主指定,就可能会出现比较特别的情况:一是分包商因能力问题在工期上与总包无法配合;二是分包商受业主的指使,故意拖延工期,以使总包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指定分包时,总包应力争在合同中限制自己的责任。
工程建筑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866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