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同时,这样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身份条件:1、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2、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应是单位内部的非领导成员,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如果不具有单位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参与实施相应的单位犯罪,则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2、该人员须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客观上是积极参与的。
3、该人员须在实施单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是单位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和积极完成者。如果所起作用小,且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要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条文中对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都进行了限定,其处罚方式根据犯罪情形也略有不同。如果大家还对这一问题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留言联系,本站律师会为大家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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