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相关的部门来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交通事故线索时,是怎样处理交通事故的?今天就让知芒网小编来跟大家讲讲有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流程
一、有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流程
1、公安机关接受或者直接发现交通事故线索。
2、处理警情。看能否构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警管辖。
3、如果符合条件,决定立案,
4、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协助医疗机构抢救证人,通知肇事者以及相关保险公司依法垫付抢救费用。
5、做出事故认定书。如果一方不服,三日内提出复议,作出事故认定书的上级机关依法审核,作出相关认定。或者维持,或者撤销。如果撤销,原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根据上级的决定,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6、调解(不是必然成功)告知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程序处理终结。
二、交通事故如何定责
1、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4、责任推定。
⑴、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⑵、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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