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机动车登记各项规定的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立法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实施警告或不同数额罚款的处罚。主要有七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是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二是机动车车身标识或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是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是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是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转移或转入登记的。六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七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其中,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主要是为了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作出的。按照该标准要求,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主要有4种情况:一是个性化改装,如加装尾翼、改变车身外观、更换发动机、改变动力等,多见于轿车或越野车。二是货车增加钢板弹簧片数,加宽加高车厢拦板,加长车厢等。三是改造客车内部结构,增加座位数等。四是改变燃油种类,将汽(柴)油车改为油气双燃料车。这些非法改装行为会严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所以要处罚的力度比较大,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摘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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