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其中法律对其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也有明确地要求,这也是当事人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执行异议一旦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会裁定予以驳回。现笔者根据现有生效法律规定,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问题进行梳理。
1、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目的是纠正法院的执行违法行为,若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再提出异议已经没有实质意义。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应理解为整个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结束,今后不会再恢复或重新启动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按照司法实务和理论,执行程序终结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包括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对终结执行均有相应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3)裁定不予执行。比如:超过2年申请执行期限,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法院也可以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期限
案外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在司法实务中包括法院对拍卖物进行了司法拍卖,第三人受让的,法院送达协助办理过户、交付的通知书送达第三人之前或者法院拨付相关款项之前。但如果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将标的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的,这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即执行程序完全终结之前。
若执行确实存在错误,并且已经超过上述期限,案外人无法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如何救济呢?案外人可以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标的物或折价返还。
3、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的期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227条及民事诉法司法解释第305条、30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为自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期限限制对防止相关当事人利用异议权拖延执行,促使其及时行使异议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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