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起算点: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或调解终结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权利能够行使之日。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起算点:
(1)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2)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
(3)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或调解终结之日;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5)权利能够行使之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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