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纳税人承担目前看是合理的。之所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避免有责任的机关相互推诿扯皮。国家因为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损害,而予以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如果由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赔偿或者工作人员来赔偿,可能因没有赔偿能力,最终损害受害人利益。
一、国家赔偿纳税人承担是否合理?
无论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之所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避免有责任的机关相互推诿扯皮。因为,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相关司法部门都有过错。
国家赔偿不是国家机关赔偿。国家因为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损害,而予以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的体现。如果由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赔偿或者工作人员来赔偿,可能因经济实力有限,没有赔偿能力,最终损害受害人利益;或者可能促使一些人为避免赔偿而把冤案做成‘铁案’,缺乏主动纠错的积极性;并且,可能导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害怕担责,而消极履行职责,该抓的不抓、该判的不判、该罚的不罚。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刑讯逼供、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责任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综上所述,在一些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巨大,根据规定,国家赔偿是由财政承担,这样就涉及到纳税人的问题。之所以规定国家赔偿款由财政承担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防止各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当然,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向责任人追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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