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1)住宅 50年;(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 50年;(3)工业、仓储 30年;(4)商业、金融业用地 20年;(5)种植、畜牧、养
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1)住宅 50年;(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 50年;
(3)工业、仓储 30年;(4)商业、金融业用地 20年;
(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20年。
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
(1)居住用地 70年;(2)工业用地 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68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