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税收方面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员工福利费主要包括:(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员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知芒网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66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