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责年龄起点(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解释)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该如何理解与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恪守“三要件”递进式限定关系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并非单纯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的规定,同时也确立了追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应予遵循的“慎刑恤罚”理念。因此,该规定中的罪名要件、结果要件和情节要件并非简单的交叉关系或并列关系,而是一种递进式的限定关系,后要件是对前要件的具体限缩,由此兼顾惩罚目的与预防目的、社会秩序维护目的与未成年人保护目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7条进行了修改,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该规定可知,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包含三个实体要件和一个程序要件。除核准追诉的程序要件外,三个实体要件可归结为罪名要件、结果要件和情节要件。然而,关于三个实体要件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例如,有观点认为,罪名要件中的“故意杀人罪”对应“致人死亡”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对应“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结果。有观点则认为,结果要件仅仅是对罪名要件中“故意伤害罪”的限定,因此,故意杀人导致轻伤的行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有观点认为,“情节恶劣”这一情节要件可以包括结果要件中的“特别残忍手段”。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是积极主义刑法观的体现,契合了社会安全形势治理需求。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在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能够从程序层面着手依法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直接关乎对该类特殊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追诉与否。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方针,结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提出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核准追诉时是非常慎重的。由此,笔者认为,该规定并非单纯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的规定,同时也确立了追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应予遵循的“慎刑恤罚”理念。因此,该规定中的罪名要件、结果要件和情节要件并非简单的交叉关系或并列关系,而是一种递进式的限定关系,后要件是对前要件的具体限缩,由此兼顾惩罚目的与预防目的、社会秩序维护目的与未成年人保护目的。

罪名要件:“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限缩

司法实践中,在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存在“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性质是罪名还是罪行的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应当限缩于相应的具体罪名,而非罪行。

一方面,罪名说契合文义解释范式下的条文指向。该规定的罪名要件中明确阐明对该类未成年人实施刑事追诉的前提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对该要件的阐释应落脚于“罪”。结合刑法分则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称谓的惯例,此处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也应当理解为具体罪名。如果将“罪”解释为“罪行”,便已超出文本解释的当然逻辑,融入了其他相关解释因素。

另一方面,罪名说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打击不能泛化,应当严格限制。不同于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罪责观念较为淡薄,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相对较弱。所以,对于该类未成年人的刑事惩处自然应当更受限制。因此,采用罪名说,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作为对此类未成年人进行刑事追诉的前提更具合理性。

结果要件:对“罪名要件”的限缩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作为对该类未成年人追诉的结果要件,已表明应受惩处的行为之严重性,这种严重性表现为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受损。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结果要件是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全面限定,既不针对其中的某个特定罪名,也不能进行拆分理解。

第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基于杀人故意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事实调查与证据认定,该类未成年人如果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犯罪,即便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只要被害人达到重伤结果并严重残疾,就可以进入下一环节即情节要件的具体考量。否则,对该类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诉,就应当中断,转采其他处遇措施予以相应处置。

第二,对该类未成年人来说,并非只要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就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理由在于,该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作出了结果性要求。除死亡发生的情形外,对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性要求,包括以下方面:其一,采取特别残忍手段,这将非特别残忍手段的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罪予以排除;其二,致人重伤,这将导致重伤以下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罪予以排除;其三,造成严重残疾,这将未造成严重残疾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罪予以排除。并且,上述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其中任何要素的缺少都将阻断刑事责任的追究,从而在罪名要件基础上作出了极为严格的结果要件限定。

第三,结果发生的具体种类不应是确立相应罪名的评价标准,而应当结合主客观层面进行综合判断。有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主观层面不易区分,此时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的标准。按照这种逻辑,如若造成死亡结果,就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若造成死亡结果以外的重伤结果,则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观点有所不妥。理由是,该规定中的结果要件,应当是对该类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限定,而非具体罪名的评判依据。况且,故意杀人也可能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结果,故意伤害也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因而,实践中的具体评判依据不应是单一的结果标准,而应综合所有事实与证据,否则违背刑事法治原则与立场。

情节要件:对结果要件的限缩

“情节恶劣”在刑法分则中往往以“情节犯”或“情节加重犯”的形态出现。在“情节犯”和“情节加重犯”的适用场域,司法解释的释义侧重于客观层面的情节认定,如对犯罪手段、犯罪工具的认定。但是,就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而言,对“情节恶劣”的判断不应与分则罪名中的同一规定作出同样理解。原因在于,罪名范围内的“情节恶劣”最终落脚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与升格法定刑,是审判机关主导的结果;而该规定中的“情节恶劣”最终落脚点在于是否启动追诉程序,是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重点考虑的核心要素之一。上述功能定位的不同与主导机关的差异,决定了两者的不同。

一方面,“情节恶劣”与“以特别残忍手段”存在并列关系。通常而言,“以特别残忍手段”可以作为“情节恶劣”中的具体情形,这在分则罪名中已有所体现。然而,该规定中的“以特别残忍手段”是出现在结果要件中。换言之,该规定的结果要件采用了“情节+结果”的双重规定模式,用“以特别残忍手段”对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结果予以限缩。因此,笔者认为,既然“以特别残忍手段”已在结果要件中得到相应评判,那么该规定的“情节恶劣”就不应再将“以特别残忍手段”纳入自身范围,否则,就会造成重复评价。

另一方面,“情节恶劣”的考量内容较广。由于涉及追诉与否的问题,该规定中的“情节恶劣”不应局限于客观层面,而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该类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情况和未成年人本身乃至被害人因素等相关情节予以全部考虑。这些情节主要包括:其一,涉及行为的相关要素,如犯罪场所、除结果要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以外的犯罪手段等;其二,涉及行为人的相关要素,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后表现等;其三,涉及被害人的相关要素,如被害人过错等。

总而言之,在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好罪名要件、结果要件和情节要件之间存在的层层递进限定关系,以此实现社会保护与儿童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精致平衡。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64896.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9日 17:54:05
下一篇 2025年2月9日 17:54:20

相关推荐

  • 商业间谍罪判多少年(关于商业间谍罪判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规定了一个全新的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不仅关系到所有者、使用者的利益和生存,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上…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400
  •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了,该赔多少钱?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其实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下面我们以安徽省为例,给大家介绍下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话不多说,先上干货。 交通事故部分赔偿条目计算方法如下: 1、残疾赔偿金:39442元/年(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赔偿系数(一至十级…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900
  • 广东盗窃罪量刑标准(盗窃罪金额新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500
  • 轻伤量刑标准(轻伤一级和二级的量刑)

    导读:打人本就是不对的,将人打轻伤是要承担刑责的。那么,打人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2021打人轻伤会怎么判?打人轻伤怎么赔偿?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21打人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600
  • 刑事案辩护律师一般多少钱(比较厉害的刑事案件律师推荐)

    之前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当做了律师,去看守所会见那些失去自由的人,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所在。自由对一个人来说,是无比的重要,以至于有人说它胜过了生命,又胜过了爱情。 因办理刑事案件的缘故中,经常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一个在铁窗内,一个在铁窗外。虽不能说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但是这是人与人之间非常遥远的距离。因为中间隔的是自由。 被刑事拘留送到看守所的人通常…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400
  • 罪犯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案件嫌疑人的定义)

    刑事案件的作案人在侦查和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 在侦查工作还没有查出具体对象,即还没有找到嫌疑人之前,对作案人可以称为“犯罪分子”。这里的“犯罪分子”不指向任何自然人,谁是案件的作案人,谁就是这个“犯罪分子”。侦查破案中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分析案情,刻画犯罪分子,采取侦查措施等查找作案人的过程都应该使用“犯罪分子”。否则,会出现歧义甚至误解。如犯罪现…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300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四种情况)

    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400
  • 刑法修正案七全文细则(刑法修正案七适用司法解释)

    追诉时效变更与罪刑法定原则 ——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和思考 文丨周维明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追诉时效是一种介于实体刑法和诉讼法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根据主要存在与实体法,但其效果被局限与程序法部分。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视角来看,追诉时效变更的溯及力应当区分为针对已过追诉时效行为的真正溯及和针对未过追诉时效行为的不真正溯及。对于前者,不利于行为人的追诉时…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500
  •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容留他人吸毒3次量刑)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吸毒者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毒而予以放任,不加阻拦或举报。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他人…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400
  • 案件执行期限是多久(执行案件的程序和步骤)

    与强制执行有关的法定期间包括如下几种: 1、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法院的判决文书最后一段都有说明。 2、执行受理时间,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但是目前执行案件太多,执行法官不够,因此全国大部分法院在立执行案件时基本都要排队,特别是在下半年10月之后,法院先收你的材料并不会在一个星期内给你案件受理通知,而是等排到你…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500
  • 刑事代理的概念(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注意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区别 辩护 刑事代理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500
  • 酒驾处罚有没有案底(2022最新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1、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300
  • 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抗辩技巧)

    诉讼时效过了是一个对义务人极其有利的抗辩事由,因为一旦以此作为抗辩事由,权利人就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实现权利。 那么,在了解何时提出之前,首先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懂法帝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什么叫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指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有权拒绝,法院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1000
  • 贩毒多少克判死刑(贩毒的量刑标准)

    在大部分人心中,对毒品都是十分憎恶的。只要是接触了毒品的人,无一不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为了控制毒品的流通,我国在每年都会有缉毒警察牺牲,这也更增加了我们对毒品的厌恶。 但是依然会有人知法犯法,在2021年,我国对于毒品的打击力度只增不减,当某种类型的毒品达到一定量时,就可以判死刑了。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400
  • 诈骗犯罪的认定(认定欺诈的法律依据)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某火车站广场出站口外一花台处,采取找被害人张某搭话,骗取张某信任后借打张某手机,并以帮朋友拿东西为由,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旧衣服的手提包留下让张某帮忙照看,并称一会儿就回来。之后,徐某拿着张某的手机,边打边走向地下广场后逃离。约两三分钟后,张某发觉不对,拨打自己手机号码发现关机,遂四处查找徐某未果,打…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6日
    6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