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失职渎职罪司法案例及分析)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条文理解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专栏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作者:法律名家讲堂

199币

18人已购

查看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立法解释所明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标准,要甄别三种“公职身份”,但其核心要义行为人在于“行使特定职权”,即是否“代表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第一种情形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如在证监会、银保监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编制文件等佐证。

第二种情形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即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还应有委托文件等证明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来源的合法性。在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时,应当注意区分其任职单位是“国家机关”还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

第三种情形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渎职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外延比贪贿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要窄;“从事公务”的范围也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并不绝对以编制身份论,虽无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仍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类人员的身份及职权范围,应有人事档案、工作规定以及相应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等证实。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或者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是,无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预见,其对职权的滥用行为均是明知故犯。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不当目的或者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其通常表现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任意放弃履职,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出于不当目的而实施职务行为等。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滥用职权罪一样,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此不再赘述。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即行为人明知应当履行职责或正确履行职责,且应当预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危害结果。即行为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性质是玩忽职守是明知,对玩忽职守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过失。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其通常表现为:工作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违令抗命、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极端不负责任等。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自己应当履行且有条件履行的职责,未尽应尽的职责义务,其通常表现为:工作中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虽未离职守,但该管不管、当为不为、听之任之等。要注意将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相区别,工作失误时行为人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且往往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有弊端、方案不科学、能力有不足、经验不丰富等原因,导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二、司法适用

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由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规定在现行刑法同一条文中,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罪的成立在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两罪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罪过形式不同。本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2)行为方式不同。形式上,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不作为”。

实践中,应注意收集、审查证明行为人罪过形式和行为方式的证据。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渎职犯罪造成的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含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声誉等)。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第1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经济损失的认定。涉及定损的时间标准、债权的损失判定、止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第8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关于定损的时间标准,以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为确定财产损失的时间节点,且应以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计算。关于债权的损失认定。债权系公共财产的存在形式,其权利的实现具有风险性、或然性,如有债务人破产、潜逃、去向不明、因行为人责任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应认定已实际造成经济损失。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投资入股”“债转股”等行为中的“股权”价值认定问题,“股权”虽不同于“债权”,但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的认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关于止损的法律后果。在渎职犯罪或者与其关联犯罪立案后,因自行挽损、办案挽损、单位挽损以及客观减损等原因而止损的,均不扣减从而影响定罪,但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2)危害后果与追诉时效。从渎职行为实施到危害结果出现,具有“延时性”“间隔性”“可变性”等特征,不应以渎职行为实施之日作为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点。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第6条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关于“犯罪之日”的含义,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成立之日”“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犯罪行为发生之日”“犯罪行为完成之日”“犯罪行为停止之日”等不同的理解。因渎职犯罪的特殊性,才有“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一说。关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的认定,实质对应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完全具备之日,但因为渎职犯罪之“危害结果”包括物质损失与非物质损失、单个后果与数个后果,对于追诉时效起点计算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系状态犯。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而非继续犯继续犯是指作用于某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等。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行为实施起就已经产生、犯罪行为持续也导致不法状态持续,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终了时、不法状态持续期间并无犯罪行为的持续。

如“沈某某滥用职权案”(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34号案件)。公安干警沈某某于2007年10月24日违法行使变更户籍信息审批权,致网上追逃案犯张某青的出生时间和身份信息于2007年11月2日被重新录入户政管理系统,使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得不到及时的追究。后又于2007年11月18日在张某青的征兵政审工作中不负责任地出具张某青符合征兵政审条件和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的意见,致张某青于2007年12月1日应征入伍服兵役,至此犯罪结果发生,沈某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2011年9月,某县公安机关在“清网”行动中,经进一步核查张某青的真实身份,将其从服役的部队抓获归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2年12月26日,检察机关对沈某某立案侦查。对此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检法两家存在重大分歧。检方认为应以2012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追诉时效起算点,本案尚在追诉时效内;法院判决以2007年张某青应征入伍服兵役时为追诉时效起算点,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然而,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区分,不足以解决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如果以犯罪后果和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存在间隔为标准,还可以将渎职犯罪划分为即成犯和隔隙犯。在即成犯中,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即犯罪成立和犯罪行为实施、完成时间,如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私放在押人犯罪等;但渎职犯罪大多属于隔隙犯(隔地犯、隔时犯),渎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一般不是同时发生,如擅自出借公款(状态延续)后导致案发时尚有巨额公款未追回(造成损失);且渎职行为可能引发多个危害结果,各个结果出现的先后会直接影响追诉时效的认定。危害结果因案件客观情况差异而呈现不同样态,渎职行为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责任也有直接责任者,有多因一果也有一因多果。一般而言,应以本罪论处的,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否则,可按照工作错误或工作失误处理。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根据职务行为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评价,可借鉴相关党内法规及行政管理规定,实现渎职行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追究的系统衔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规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40条规定,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41条规定,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2)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上述规定所指“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均以渎职失责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为判断标准,分别对应“决定性作用”“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应当注意区分三种情形:

(1)区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司法实践中,“单打独斗”式的个人渎职行为并不多见且一般无争议,多是以集体名义实施且系多因一果、多人涉责的复杂行为。在此类行为进程中,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可能兼而有之。如某领导班子成员利用直接主管国有财产处置的职权收受他人贿赂,提议将某国有资产贱价处置导致重大损失,报经集体研究时其他领导不尽责而未表示异议。这便导致个人贪渎与集体失责交织并存,二者并无排斥背反关系。即使特定领导班子成员应负个人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负领导责任,只是在评价特定对象责任时两种责任不能并存。《渎职案件解释(一)》第5条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9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该规定强调防止机械地以“集体研究”作为渎职犯罪的出罪事由,要注意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当中,既有“两面人”或“一言堂”者以“集体研究”为名、行“个人意志”之实的直接责任形态,还有做“庸懒散”者在“集体研究”时玩忽职守而承担领导责任等情形。“集体研究”的外观表现形式下,既可能存在“领导责任”,也可能存在“直接责任”。

(2)区分“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二者区分的核心要素,在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是否起决定性作用。所谓决定性作用,是指行为人实际控制权力运行、行为进程等,从而对产生危害结果起主导作用。

“直接责任”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直接违法违纪,如直接违反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是严重渎职失责,如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或者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重大损害。三是擅自进行决策,如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事项,造成重大损害。

上述三种情形中的危害结果,或出于行为人的非法行为控制,或是由于行为人的严重怠于本职,体现了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力,具有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虽然“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均属渎职行为且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领导责任”在行为与结果的原因力上具备非决定性,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无直接决定、指使授意、纵容包庇等行为,但有失察怠惰、偏听偏信、监管缺位等责任,即其渎职行为对于危害后果虽有关联性、次要性影响,但并非导致该结果发生的决定因素。且在目标追求(或危害避免)的责任顺位上具备非首位性,对于其履职尽责的责任排序,尚不属于拟追责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或者总负责人。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的区分仅是对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大小的判断,并不是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划分标准。

(3)区分“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如果说“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与结果有无决定性因果关系,那么“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的区分除了因果关系的程度强弱,还要看行为人手中权力所对应的责任大小。对于多因一果的领导责任区分,个人权责大小与因果关系强弱两个基本因素既有区别又紧密结合,是责任认定的“一体两面”。

换言之,“直接责任”系指直接实施决定性危害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系指因其直接领导职责或次要领导职责,而对于本人非决定性危害行为应负的责任。例如,直接领导者组织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又如,次要领导者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综上,应当秉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根据个人权责大小以及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原因力强弱,来区分渎职责任的该当性和层级性。

4.本条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处理

(1)本条与特定主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区别。《刑法》在规定本条的一般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又在第九章规定了具体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主体具体化、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特定化。本条与本章具体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同时构成两罪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按照具体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处理。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419条中具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规定,但可以构成第397条规定的犯罪的,应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实施本条两罪并收受贿赂的处理。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该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实施渎职犯罪又收受贿赂是作为一罪从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3)实施本条两罪并放纵、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司法案例

▣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第1089号案例)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在正确认识渎职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人民群众对此的信赖这一法益的基础上,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1)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2)渎职行为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3)渎职行为造成大规模上访、暴力冲突等事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的;(4)渎职行为诱发民族矛盾纠纷,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5)渎职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沈某某滥用职权案(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34号案例)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8号)

[裁判要旨]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399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5683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9日 15:57:04
下一篇 2025年2月9日 15:57:20

相关推荐

  • 过错责任原则四要件是什么(推定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 学习民法典之61 2020-10-24 01:29·山东高法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6…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300
  • 诈骗罪司法解释最新规定(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五个条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合同诈骗: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几个司法解释的认定: 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案件中…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500
  • 毒驾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详细规定)

    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体育中心东门一男子毒驾连撞数车,致一位老人死亡。 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视频显示,肇事车车型为福特F150猛禽,在连撞数车后冲倒路边白色围栏,停靠在路边。不远处的路边已躺倒一人,有好心路人拿雨伞遮掩着,120救护人员随后赶到现场。 视频还显示,从肇事车辆下来一位身穿蓝色大背心,脚穿白色拖鞋的男子。该男子站立不稳,由现场交警和一…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400
  • 一般刑事案件处理流程怎么走(公安处理刑事案件的步骤)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从立案到一审、二审,再到案件生效,需要多久时间? 刑事案件,所经历的流程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具体如下: 1、立案。当公安机关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了,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立案阶段最长7天时间。 2、侦查。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就会对该案进行侦查。收集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400
  • 刑事拘留到判刑流程需要多久(法院判刑的步骤以及时间)

    壹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 一般情况下,人被刑拘后,公安机关在3天内就要提请批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4天,最多延长到30天。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后7天内作出决定。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7天+7天),就进入侦查羁押期。 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30天+7天),进入侦查羁押期。[也就是刑辩中的黄金37天] 这也就是为什么说,从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开始计算,刑事拘留最…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700
  • 非法经营罪量刑的金额是多少(个人放贷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400
  •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怎么写(证据材料清单范本)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是极其重要的审理内容和要求。而查清事实,除了当事人自述外,更直观、客观的是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所以提交证据,且有效、高效地整理、提交尤为重要。 此前曾粗略地讲过如何举证、质证,今天给各位详细地讲讲如何提交证据。 一、制作证据目录、证据清单 1. 证据目录应包含什么内容?证据目录建议采用电子表格制作,内…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600
  • 高利贷罪要判刑多久才能减刑(民间高利贷罪立案最新标准)

    在即将通过的《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第680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创业潮的兴起,民间借贷的口子放得有些太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400
  •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特征)

    今天图图给大家介绍的是国考常识法律模块中经常考到的一个重点内容,刑法中的三大基本原则。图图在此提醒大家,在国考常识法律模块的学习中,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哦。所以大家在学习中一定要对此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和训练呀。 首先由图图给大家讲解刑法里三大基本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顾名思义,只有在刑法中有法条明文规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500
  • 河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关于盗窃的认定及最新规定)

    2022年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 郑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2022年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  【案件简介】 2017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大观国贸B座9013号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陈某2放于店门口落地衣架上的一件白色水貂外套盗走,经查:该白色水貂外套进货价为598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2017年1月14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400
  •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刑事责任判定标准)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那么,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有何法律规定? 网友咨询:王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400
  • 高利贷违法判多少年以上(欠下高利贷最好处理办法)

    高利贷是违法犯罪吗?法律规定:这6种情况均涉及违法犯罪! 高利贷一词,让许多人闻之色变。在新闻中,它常常与暴力、恐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挂钩,许多家庭因此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而校园贷更是让人痛恨无比,多少无知的小姑娘身陷套路贷之中,身败名裂、痛悔一生。那么高利贷是违法犯罪吗? 首先告诉你,违法!但不犯罪!高利贷违反的《民法》类的法律,只有违反《刑法》的才…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600
  • 受贿罪刑期计算公式是什么(个人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犯受贿罪 (一)个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400
  •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释义是什么(寻衅滋事的认定和处罚标准)

    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情形之一: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是最后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也即意味着对于社会纠纷的处理,应当优先适用其他部门法的规定,若其他部门法可以使相关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或者适用其他部门法足以惩治相关违法行为,那么就不宜再适用刑法的规定。 在这一要求之下,就要求司法人员避免机械性的适用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应注重审查某一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性,严…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600
  • 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是多少(事故逃逸的后果及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可恶的就是那些肇事后为了免于处罚而肇事逃逸的人,殊不知选择这种方式躲避赔偿责任,只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受害者可能因为肇事者的没及时救治而身亡,法院也会因为其逃逸而判处更高的刑罚。那么交通事故逃逸要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27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