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界定
1、软件源码抄袭的侵权
。2、不正当使用软件或传播软件的行为
。3、直接将他人作品以个人名义传播或登记
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标准主要有以下的标准:
1.软件的源代码相似程度,不包括程序运行中的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等,因为只有源码体现的是个人的思想,参数命名可以一致,并没有个人构思的表达,界面可通过多种代码方式呈现,只是结果一致,并不能算作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并不属于软件本身,只是与软件连接的一种数据存储方式。
2.如果是在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代码,如在软件编辑软件中鼠标拖拽,由软件自动生成的代码,则这些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我国的著作权发主要注重的是思想表达的保护,而不是思想的本身,即注重源码的表达,而不注重开发软件时的思想、处理过程、数学方法或者概念。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主要为十种形式为:
1,没有经过软件著作者的同意,擅自将软件发布在应用商店或者网站进行兜售或者其他行为;
2,直接窃取他人著作的软件,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或登记;
3,如果是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没有经过其他合作者的同意,用自己的名义发布或登记软件;
4,未经著作者同意,在著作者的软件上属自己的名字或直接更改著作者的名字为自己的名字;
5,没有经过著作者的同意,擅自修改或翻译软件,或者翻译一些外文的软件等;
6,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同意,直接复制软件著作人的软件,或者有部分复制;
7,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同意,在公众场合(或者网络)传播、兜售、租借软件等;
8,故意绕过著作人的软件保护操作或者破坏软件保护代码,如软件破解程序;
9,没有经过著作人同意改变软件电子签名信息的;
10,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同意,将著作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以上均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常见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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