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般多久开庭审理(最新立案起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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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是案件立案后的正式审理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同诉讼类型中的立案条件不同、开庭时间不同、审理期限也不同。立案后多久开庭,三大诉讼法目前均未明确规定,由法院依照具体案件情况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判的情况,法院开庭时间受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开庭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并为案件审理预留充足的时间。

一、立案应当先行满足立案条件

(一)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

法院立案,是指法院受理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所谓起诉条件指:(1)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但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能当场立案的,则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所谓起诉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1)原告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

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因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而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的报案和举报,上述机关均应当接受,但接受并不意味着“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在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才应当立案;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不予立案。

二、立案后的开庭时间受审理期限的限制

目前三大诉讼法对于立案后开庭的时间均未明确规定,也即开庭时间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具体确定,但因不同诉讼、不同阶段的诉讼进程均受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开庭时间的早晚,要受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也受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的限制。

(一)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1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立案后至审判终结,如果是公诉案件,其间还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是自诉案件,则没有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由法院直接立案,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如果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其中,对于侦查阶段的时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根据第158条,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根据第159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简单来说,越是案件复杂、犯罪嫌疑人越多、犯罪嫌疑人被判刑越重,案件侦查期限越长。且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犯罪嫌疑人还有拘留期限以及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第172条,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符合的,则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进入法院开庭审理的诉讼程序。

法院接到检察院起诉后,根据第208条,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第158条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以上所述审理期限仅限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也即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在刑事诉讼中改变管辖、补充侦查时间、鉴定期间、中止诉讼期间等也不计入审理期限。

总结而言,在三大诉讼法中,刑事诉讼的立案至开庭,其间经历的期限远长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与不同类型案件的具体情况密切有关,需要给予司法机关足够的时间查清事实、明确法律争议。而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审理期限、其他诉讼阶段期限的规定,能够推动案件的审理,加快案件的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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