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都知道在发生对交通事故后,往往责任认定以及损害赔偿这两项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财产损失评估是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交通事故中确定财产损失是民警的义务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实际上可以看到现实交通事故处理当中公安机关虽然可以根据交通条例确定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无论是哪一方还是国家的损失却不归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而如果发现自己的财物受损的建议及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索要赔偿,知芒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40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