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迁纠纷追加起诉书应该居中先写明标题,对原被告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表明个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房屋拆迁纠纷的事实和理由,对个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介绍,行政诉讼状的尾部通常是起诉日期,受诉法院的名称等内容。
一、房屋拆迁纠纷追加起诉书怎么写?
居中写标题,结尾载明具状人的名称,受诉法院的名称和起诉日期,正文的内容包括: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三、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流程有哪些?
1、准备好行政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四、房屋拆迁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房屋拆迁纠纷追加起诉书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房屋拆迁纠纷是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因为房屋拆迁行为是行政行为,因此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决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不会写行政诉讼状的,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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