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概念是:希望消灭公司的法人地位、消灭其主体资格的变更之诉。法定情形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且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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