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以货币等价物予以度量。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利用这种责任方式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的作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和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并用,对受害人要求的过高的赔偿额不应全部予以支持。
2、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基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无法对其进行精确的计算而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情事裁量估定赔偿额。需要考虑的因素有:违约行为的情节、合同目的的特殊性、违约方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违约造成的后果、受害人的情况、当地的经济水平、违约方的过错及认错态度等。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和功能为依据。
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和功能为依据,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中的相关情事,综合评判,合理予以酌定,概算出赔偿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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