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更多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的相关知识,接下来知芒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录像者制作权的应用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一)录像制作者权是否属于邻接权
我国着作权法将录像制作者与录音制作者同样规定了邻接权。
(二)录音制作者与着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此款规定属于“法定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知芒网小编温馨提示:著作人身权并未设立保护期限,属于永久保护。以上内容就是知芒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知芒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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