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63号)
——笔录,适用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
该文书名称中的横线处填写“勘验”、“检查”、“辨认”或者“现场”字样。
“检查或者辨认对象”只适用于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制作检查笔录时,填写被检查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或者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名称;制作辨认笔录时,填写被辨认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当事人/辨认人基本情况”只适用于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见证人基本情况”只适用于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时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的,不需要见证人,“见证人基本情况”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无”,并由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办案民警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见证人基本情况”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并由见证人、办案民警在笔录末尾签名。
“事由和目的”后面的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如,勘验笔录中可填写“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检查笔录中可填写“查找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中可填写“辨认违法嫌疑人”,现场笔录中可填写“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
“过程和结果”对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都适用。制作勘验笔录时,写明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照相、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对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当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物品的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识等。制作检查笔录时,写明是否当场检查,记录检查的过程以及发现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制作辨认笔录时,写明辨认的组织实施过程以及辨认的结果。制作现场笔录时,写明现场概况、民警在现场开展工作的情况、现场人员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的,还应当记录民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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