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办(讲解刑事拘留最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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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拘留有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这三种。其中刑事拘留期间是不能与家属见面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拘留期是37天。那么,37天期满,对当事人有哪些处理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刑事拘留期满之后,对于当事人该怎么处理?释放还是继续关押?

  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如果,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

  开玩笑,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怎么能顺延呢?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最后小编要说明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控制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拘留方式比较严格,所以对其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这期间,因被拘留人处在严格的管控范围内,家属等外界人员无法接触到被拘留人,这个阶段家属容易产生恐慌心理,担惊受怕在所难免,不过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一旦被拘留,一定要冷静,特别是要谨慎的应对相关的询问,因为这个阶段只能靠你自己,而且这个时候所说的东西,将来对你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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