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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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其本质上依然与其他商业合同一样,都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所以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也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先来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情况下确立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需要向信赖利益受损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释了以上概念,我们可以总结一下缔约过失责任有四个明确的特点:

1、 责任在合同订立阶段就已产生;

2、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责任;

3、 要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前提是守约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

4、 责任承担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为限,没有超出范围的赔偿。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怎样产生的

缔约过失责任常常因为以下2种情况产生;一种是恶意磋商。恶意磋商行为在商业领域很常见,因为很多情况认为只有纸面上的合约才有效,口头上说的都不作数。这种情况形成了一种恶意的商业竞争手段,这些商家往往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恶意磋商,等到对方错过与他人合作的最好时机,马上拔腿走人,影响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现在的合同法因此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规制。

另一种是未尽信息披露义务。未尽信息披露义务是指一些合同交易中,一方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说明与交易相关的信息,但是为了达成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目的故意隐瞒这些信息,导致对方接受有瑕疵的履行。

所以,缔约过失责任要对这种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

三、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常常面临缔约过失的责任,特许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常见的有两个,一个是不尽选址义务;二是不进行信息披露。

不尽选址义务。磋商过程中,如果特许人和意向被特许人达成初步签约意向,一般地,特许人都会承担配合意向被特许人选址的义务,而且往往签订类似于《加盟意向书》一类的文件确定双方最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如果特许人与意向被特许人签订了《加盟意向书》一类的文件,但是最后却没帮助意向被特许人选址或者在意向被特许人的意向加盟地址与其它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都会导致特许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进行信息披露,来自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特许人应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如果特许人未尽此项信息披露义务,就意味着对自己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除了要被商务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另一方面被特许人往往会要求解除合同,然后要求被特许人承担损失。

四、如何避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1、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一份合格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该从磋商开始就要重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切莫掉以轻心,认为没签合同就不要承担责任。

2、在于意向加盟商磋商的过程中形成的初步共识文件(如《加盟意向书》)中一定要公平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如果这类共识文件约定了自己的先合同义务,那就应该如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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