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庭审笔录模板(民事一审庭审详细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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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许多经历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曾有一个疑问:我去复印庭审笔录,法官不让我复印,说要归档了才可以,真的不能复印吗?

还有的律师,也曾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庭审或者询问结束后,为防止之后不清楚庭审中自己讲了些什么,或者应对一些其他的情况,向法官提出要对庭审笔录拍照(当场复印有难度,因为法庭里未必配备复印机,带出去文印室复印时间和人手上也不允许),但法官干脆地拒绝了!

案件还没审完,怎么能把庭审笔录复印给你?拍照就更不行,你到处乱传、影响案件审理怎么办?

那么,法官的说法有道理吗?或者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够对正在审查的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进行复印、拍照吗?

对此,是有两种观点的,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尚在审理当中,不宜复印、拍照,以免泄密,影响案件审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形成笔录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就不能阻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复印、拍照,这是保障其诉讼权利。

网络图片,与正文无关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还举出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精神,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障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权利的决心。

比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中,就有相关规定,该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庭审、质证、调查、询问笔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如果连互联网公开都已经是应当之举,那复印、拍照似乎更是小儿科,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中,实则早就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复制权利,这自然包括了复印、拍照。

法律既然有明确规定,那法院或者说法官,为何还这么抗拒将正在审查的案件中的庭审笔录公开?

阴暗一些的想法,无非认为,法官是想对庭审笔录进行篡改,怎么有利于他判决怎么改。

但在电脑记录、打印体笔录占据主流的今天,篡改笔录已经有点类似天方夜谈,很多法庭都是同步录入,审判长及法官面前一台电脑,可以看到书记员的记录,而当事人面前也有一台电脑,同步看到书记员的记录,笔录里有些什么,一清二楚,打印出来的笔录每页都有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签字,要作假?如何作假?

所以,篡改添加之说早就落伍,这绝对不是根本的理由。

网络图片

稍微靠谱一点的解释,是法官担心庭审实质内容过早被披露,影响案件的公正审查,这也是我为何并不赞成正在审查中的案件对外公开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重要诉讼材料。

试想,一起案件尚在审理之中,里面的各种细节内容却被披露到网上,供全民瞻望,评头论足,甚至给出五花八门的判决意见,法官如何自处?

我们不得不承认,网友的意见,有的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有的却是意气之争、冲动之语,没有可供参考的价值。

即使是在自诩自由平等的西方,司法案件也要杜绝媒体、外界的干预,法官甚至是不能主动了解这些情况,以免影响自身独立的判断。

而法院主动将案件细节公诸于众,这显然不是保障司法权的做法,而只会将简单事情复杂化。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于保障其诉辩权利,庭审过程双方充分参与,发表意见,对方的证据早已提前送达给另一方,双方争论的事实、法律焦点,都是可以严谨记录,而未必要即刻复印、拍照,以供自己私下再琢磨对方的观点。

正常来说,法庭上你已经可以考虑这些,即使觉得考虑得不够清楚,法庭还要再次开庭,庭前也可以阅卷再考虑,而一旦有较真的当事人、律师将庭审笔录复制回去慢慢研究,下次庭审九成九会演变成打嘴仗、逐字逐句扣字眼玩文字游戏,这对案件本身有益还是无益?

我认为是弊大于利。

更别提动辄上网的潜在风险,如果一起正在审查的案件,全案证据、笔录被公示到外界,这将是非常荒谬的一件事情。

再回到相关规定,我们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尽管规定了要将各种笔录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代理人等公开,但并没有强调公开的时间,是审理过程中公开?还是审理判决完之后公开?

而在《规定》第12条,更强调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保密、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这依然说明,在审案件以及流程信息,是限制公开的。

小结:

审判结束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复印、拍照案件材料无可厚非,但同样要注意保密,不能随便传播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审判过程中的案件,复印、拍照庭审笔录等,仍是值得商榷的事情。

当然,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的操作有所区别,有的地方已经不限制当事人复印庭审笔录,有的地方则仍要求当事人自行到档案室复印(即只能复印归档案件材料),而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问题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但大趋势来看,对当事人公开庭审笔录等是趋势所向,未来会更加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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