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首例组合颜色案例为-凯普曼有限公司在我国首例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行政案。据知芒网的报道–凯普曼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系世界上最著名的锯条制销商,其申请商标即是该公司首创的涂抹在整个锯条商品上的“桔红和蓝色”组合,并非锯条商品的通用颜色。在窄窄的锯条上,不可能有其他商标比将整个锯条涂抹上特定颜色更有显著性。因此,该公司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曼公司申请的商标系由两种不同颜色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其颜色组合的表现形式过于简单,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因此,该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该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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