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法中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是是什么(盗窃罪连续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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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这是从古至今一项令人生厌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字面意思来看,盗有“偷盗”之意,而偷在字典中的有关解释为:窃取,趁人不知时拿人东西。这也是普通民众对于盗窃所理解的含义。那么,在法律中,盗窃罪的定义与盗窃的字面意思一样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原文并未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详细地规定,不过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一套判断标准。首先,盗窃罪的四要件中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达到普通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主观要件为故意,其意图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为盗窃罪的一系列行为。

根据四要件,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盗窃罪的概念,即一般主体以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目的,故意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由他人所有转变为自己所有,其中采取的涉嫌犯罪的手段或程度主要为“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这五种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因素。只要符合犯罪构成并符合其中一项入罪条件,就涉嫌盗窃罪;相反,如果符合犯罪构成,但是并不符合入罪条件,比如说涉案金额没达到入罪数额的话,那么就不宜以犯罪论处,而是用相关行政法来解决。

这五种入罪条件中,需要注意的细节有:其一,“数额较大”的具体数值以各地的规定为准,因为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同;另外,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降低行为人数额入罪标准,比如以前曾经盗窃、趁发生灾害时盗窃、盗窃老弱病残等。

其二,什么是“入户盗窃”?有人认为,入户盗窃就是进入私人的住宅进行盗窃。这一说法并不全面,因为“户”的定义不止是个人住宅,只要是具有日常作息用途的秘密场合,都可以称为住宅。比如,有的商户白天经营超市,晚上就睡在超市里,那么一到晚上,对于商户来说,超市就具有住宅的属性。

其三,对于扒窃的定义,其实有不小的争议,因为这里面还涉及到公开盗窃的问题。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因其犯罪地点具有公开性,所以常常演变成抢夺罪。

那么说到了公开盗窃,一般来说,在民众们的认知中,盗窃都是偷偷进行的事情。正如前文中字典里所讲的那样,趁人不知拿人财物。不过若是将盗窃与相关的财产犯罪抢夺、抢劫对比来看,它似乎又被赋予了新的定义。

盗窃是以温和的、不产生人身损害与人身威胁的方式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抢夺、抢劫从字面上来讲,与盗窃简直就是完全相反的,因为行为人抢的行为必须处于公开状态,或者被害人明知的情况下施行。

从法律上来讲,抢夺、抢劫与盗窃最大的不同是实施手段。盗窃是以温和的方式进行的,行为人的行为既不会对被害人人身安全产生现实危害,也不会对其造成威胁;而抢夺、抢劫则具有暴力性,两者区别就在于抢夺是对物品的暴力以及对人身较小的威胁,抢劫是对人身的暴力或对人身产生极大的威胁。

因此,与盗窃比较接近的是抢夺,二者也常常因为公开性问题而有所混淆。如果要承认公开盗窃的话,那么一些特殊案件无法定为抢夺。假如一个人不小心将一个名贵手镯从三楼掉了下去,恰好被另一个人看到后,当着主人的面把手镯拾走了,那么这个拿走手镯的人究竟该定为盗窃还是抢夺呢?

如果将他的行为定为盗窃,他是当着物主的面拿走的,并不是“偷偷”进行窃取;如果将他的行为定为抢夺,然而他又符合盗窃罪中较为温和的手段,因为当时手镯已经暂时脱离了物主的控制,他的行为是不会对物主造成人身威胁的。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许多法学研究者支持公开盗窃说的原因,因为一旦现实中遇到这类特殊情况,法律难以对其定性。

不过,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我国法律中的抢夺罪是很特殊的,这一罪名在外国法律中几乎都难以寻觅。正是由于国外法律没有抢夺罪这种介于盗窃与抢劫之间的罪名,所以才会承认公开盗窃。我们国家却不必过度模仿,因为“公开盗窃”在我国有其准确的定位,就应当被定为抢夺罪。

另外,还有人担忧,若是法律支持“公开盗窃”的话,恐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服众。因为偷窃、盗窃的含义,从古至今都带有秘密性。如果法律率先改变了汉语的含义,就会与文化本源相悖,也与社会的发展相悖。

无论如何,盗窃罪、抢夺罪都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一旦犯罪的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我们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一定不要践踏法律,更不要试图挑战我国最为严肃的刑法,否则将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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