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缓刑考验期和缓刑的区别和关系(判缓刑一年要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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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有关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虽被判决有罪,但无需在监狱或看守所关押服刑,而是经过社区矫正,考验期满后,符合法定情形,不再执行判决的刑罚。

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责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规定,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这两个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可以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必须宣告缓刑。但是,对于累犯(一般累犯指五年内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三、缓刑的裁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宣告缓刑,不仅要考察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还通常考量以下五个现实性因素:第一,被告人是否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般情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缓刑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而被采取逮捕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处监禁刑的概率相对较高。第二,被害人是否谅解。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般意味着案结事了,宣告缓刑,不会存在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压力。第三,被告人是否翻供。被告人悔罪是缓刑的法定要件,悔罪不仅要认可被指控的罪名,更要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事”才是真正的悔罪。翻供意味着不认可指控事实,必然对缓刑适用产生消极影响。第四,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缓刑的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对于判处缓刑的罪犯,只有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缓刑才会得以执行。实践中,法官在判决缓刑之前,往往会对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询证调查,征询矫正机构的意见。第五,判决的社会效果与实质公平。有些刑事案件,宣告缓刑,才会实现较好社会效果或实质公平,比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案件。

四、缓刑的辩护要点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进行无罪辩护,进而获得无罪判决,当然是首选目标。但是,对于存在明显犯罪事实的案件,进行无罪辩护,并非明智之举。这种情形下,通过开展具体辩护工作,为被告人获得缓刑的宣判结果,同样会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首先,积极辩护,争取最低宣告刑。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才可以宣告缓刑;而对于可能存在累犯的情形,新的犯罪只有判处拘役的刑罚,才可以宣告缓刑。争取缓刑,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悔罪,不能挑战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要实现最低宣告刑,需要尽可能多创造从轻量刑情节的机会,或者证明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事实情况。比如,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40%左右;当庭认罪认罚,可以减少10%;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40%以下;有些罪名,取得和解,可以减少50%左右。

其次,善于调解,争取和解以及谅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或者达成书面的和解协议,不仅意味着基准刑的减少,还意味着被害人方面的压力消除了,法官宣告缓刑的积极性增加了。对被害人及时进行经济赔偿是必要的,但有时候更为有效的,可能是对被害人进行真诚的赔礼道歉,更加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

再次,积极调查,获取有利证据材料。有的当事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有的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周围群众口碑较好。辩护人应积极开展调查,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为争取矫正机构的支持以及法院宣告缓刑,提供佐证。

最后,主动沟通,获取矫正机构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是缓刑执行机构,辩护人能够向法院提交矫正机构愿意接收罪犯的书面证明,无疑会对法院宣告缓刑产生积极影响。

五、缓刑的考验期与执行方式

宣告缓刑时,刑事判决书会载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中的“缓刑5年”指的就是缓刑考验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审理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上述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期间,缓刑罪犯除了参加每月不少于各8个小时的社区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之外,还应当遵守下了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果没有上述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届满,意味着缓刑执行完毕,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当事人彻底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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