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基础上组织造林绿化,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知芒网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08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