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已经登记的土地不需再进行登记。依法调整土地的,按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知芒网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081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