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如何(最新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这一条文包含了两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罪的成立在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两罪比较容易混淆。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罪过形式不同。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形式上,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不作为”。

下面主要聊聊滥用职权罪。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

(1996.5 16 高检发研字〔1996〕4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徇私舞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五)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徇私枉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二、下列行为,依法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各种徇私舞弊行为的构成条件和情节。 确定依法追究询私舞弊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有关当事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响等方面的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错案,不应以询私舞弊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不能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司法工作人员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勾结,伙同进行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徇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按法律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0646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9日 05:47:57
下一篇 2025年2月9日 05:48:12

相关推荐

  • 南京刑事律师知名(打刑事案件打得好律师)

    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存在很大的不同,刑事案件的代理看似简单,但也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要认真做好刑事辩护工作,这可是关系当事人今后判几年的核心问题,因此在选择刑事律师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南京刑事案件比较厉害的律师有哪些?首先大家称赞的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徐义明律师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专业功底,并且有15年以上丰富经验专注的刑事律师,具有勤奋担任的态度。 目标律师的实践经…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200
  • 赌博拘留几天(赌博算刑事拘留的条件)

    如今,社会是越来越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人们也不再是仅仅满足于吃饱喝足,而是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了。而在这时候,就有很多不良诱惑的存在,让有些自控力差的人不得不为之。 那么,有哪些诱惑呢?比如说,打牌,打麻将,赌博类的诱惑等等。我们都知道,赌博是不文明现象,赌博就是一种诱惑行为,可以说它是借人的某种心理而为之。 虽然明明知道,但往往有些人就是控制…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300
  • 找人打架犯法吗(打架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

    【案情】  金某与刘甲、刘乙、张某四人原系朋友关系,经常共同吃吃喝喝并进行一些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后因琐事,金某与刘甲发生矛盾,导致刘甲、刘乙、张某三人与金某疏远。某日,金某与其他朋友在餐馆吃饭遇刘甲、刘乙、张某三人,挑衅说“既然不是兄弟那就是敌人,哪天咱们干一下子”,造成双方再次口角。饭后,金某打电话给刘甲“我在火车站北广场等你们,你们仨别拉松套,咱干一下…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300
  •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原告)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男,**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被害人儿子/女儿。 原告人: ,女,**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被害人妻子。 原告人: ,男, **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被害人父亲。 原告人: ,女, **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被害人母亲。 被告人: ,…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300
  • 酒后驾车撞死人逃逸什么罪(撞死人逃逸判刑实例)

    酒后开车出事的不少,但是还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喝醉,开个车而已,出不了什么大事。 李四心里也是这么想的,反正自己就开这一次,应该不会出什么事,于是就醉醺醺的开着车回家了,结果在过红绿灯的时候,一时恍惚,直接开了过去,把正在过人行道的王五撞飞了。这一下,李四直接被吓得酒醒了,下车一看,王五已经昏迷了,还出了很多血,李四看到这情况,心里慌得不得了,怕自…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400
  •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结果加重犯的量刑)

    一、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二、主要有三点特征,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2.分则条文对该种结果规定了较重法定刑,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以一罪处罚,不实行赎罪并罚,因为该结果已经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依据。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300
  • 开车撞死人逃逸判多少年(撞死人后逃逸处理规定)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广大司机朋友的共识,但仍有少数驾驶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酒后冒险上路,结果悔之已晚。南充市嘉陵区一名19岁的男子,醉酒开车造成一位路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被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生于2001年的卢某,是嘉陵区人。2021年3月1日中午,他和朋友在顺庆城区一家餐馆饮…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400
  • 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多少年(重大事故责任罪量刑标准)

    近日,新余渝水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资质承包清淤工程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在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作业总承包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承接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两江黑臭水体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地集团项目部)负责作业的新余市“两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中贯…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300
  • 关于物权法全文内容是什么(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400
  • 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自首和立功的规定)

    法律知识 每天一点学起来 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500
  • 开车撞人赔偿标准(开车撞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导读:开车撞人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被允许的。那么,关于开车撞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开车撞人责任怎么划分?开车撞人怎么赔偿?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21开车撞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行政责任,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事故上当事人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防范、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因为其交通事故侵害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构成道…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300
  • 重大事故责任罪构成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300
  • 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2022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300
  • 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违法放贷罪的刑事标准)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500
  • 诽谤罪判刑标准(诽谤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刑事辩护 2025年5月26日
    6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