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权,若一方擅自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追回,但若该财产系房屋等不动产,且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无法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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