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分情况确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都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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