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抢劫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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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构成要件分析

(一)主体要件

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主体。

(二)主观要件

1.只能有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和合理意见而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即行为人行为时,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的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循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处分、利用的意思。

2.由于借贷、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引起,而强行扣留或索取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或赔偿的,不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维权不当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3. 另起犯意。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只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关键在于实施暴力的目的,行为人的主观想法是否有非法占用财物之意,如果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心理强制,主动交付财物给行为人的,行为人接受的,可推定其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应按照抢劫罪处理。

(三)客体要件

1.抢劫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一是看抢劫罪归属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二是抢劫罪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侵犯人身权利只是犯罪手段。

2.不动产一般不能成为抢劫的犯罪对象,因为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如果行为人将不动产财物的一部分强行分离而抢走,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的林木、农作物等,被分离部分已成为动产,应当构成抢劫罪。

3.非法财物(违禁品、赃款赃物)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4. 财产性权利(借条)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确认,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原则上不按抢劫罪处理。理由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享有一定共有关系,家务事本着自身处理更有利社会秩序稳定的价值。

6.行为人抢回被依法扣押查处原被自己占有的财物,不是为了非法占用他人财物,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7.网络虚拟财产能成为抢劫的对象。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依附与虚拟网络空间,但它同样人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现实性,具备商品的属性。同理,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品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四)客观要件

抢劫罪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1. “暴力”,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被当场抢走财物或被迫立即交出财物。抢劫罪中用暴力的目的就是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

2 “胁迫”是指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任其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比如当面拔刀、当面口头威胁不把财物交出来就打人等就属于胁迫。

3 “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故意用酒把人灌醉、有药物麻醉、理由催眠术、紧闭他人等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当场劫取财物。

4.“当场”的认定。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包含强制手段的当场性和获取财物的当场性。从时间范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强制行为效力持续下时间上先后顺序性,是强制行为已经实施并且持续但尚未结束的阶段;从空间范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同一地点发生,是对特定对象实施强制行为的地方。

以上来源:张述元主编《办理抢劫刑事案件指导全书》,201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三、辩护思路(出罪情形)

1.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指导意见》)第三条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五条

2.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来源:《两抢意见》)第四条

3.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来源:《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

4.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来源:《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三款。

5.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来源:《两抢意见》第九条第五款。

6.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7.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2021年11月21日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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