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诉讼主体为股东与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的,应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也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诉讼程序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提交证据材料;立案庭立案;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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