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并不是鉴定级别,工伤鉴定等级标准分为10个等级。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痊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评估,评定伤残程度,并定期审查残疾状况。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不是一回事。
工伤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在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要说是环环相扣的,只要先申请认定构成工伤的,那才有必要做出工伤认定,之后能根据工伤鉴定的伤残等级来对受伤劳动者做出相应的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总的来说,工伤鉴定主要在技术层面,任务是根据事实确定残疾程度和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费用。工伤认定主要在法律层面上,任务是确定工伤结论、伤残性质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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