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当由申请鉴定方垫付,后期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判决情况由责任方承担,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但鉴定方需要提供相关费用的证据。
一、 江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
由事故责任方或者诉讼败诉方承担,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根据这一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即肇事者承担。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这种。
2、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二、交通伤残鉴定时间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2、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3、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具体费用应当基于实际的鉴定情况来支付,涉及到不同的伤残类型和伤残程序,所需要认定的伤残鉴定结果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专业的界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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