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答题(庭审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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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哪些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如何保障网上庭审秩序、区块链证据如何审核、如何保障网上庭审数据信息安全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介绍了目前全国法院在线诉讼的相关情况。

在线诉讼,简单说就是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络在线进行立案、证据交换、庭审等法律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全国法院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初步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全链条、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规定:在线诉讼应当遵循公正高效、合法自愿、便民利民、安全可靠等原则。其中合法自愿原则规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可以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包括: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等。

规则还规定: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用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如果案件当事人开始同意在线诉讼,后来又反悔的,只需要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即可以。但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在线诉讼拒不到庭 中途退庭须承担法律后果

在线诉讼和传统的线下在法院审理案件不同,会存在一个法庭秩序如何保障的问题,比如正开着庭,诉讼当事人直接走开了怎么办?当事人私自录制在线庭审活动,在互联网上公开可以吗?对此,《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都予以了明确。

针对在线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庭审秩序问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未经法院同意 不得录制传播在线庭审音视频

另外,由于是在线诉讼,当事人可能就在自己家参加庭审活动,但这并不代表就可以自己私自录制、公开庭审活动。《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对于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的,《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提“技术中立” 规范区块链存证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提出“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并对区块链存证审核进行了规范;还首次肯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大力推广,区块链存证使用越发广泛,涉区块链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此,《在线诉讼规则》首次提出要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等。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规则》的出台较为系统全面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有利于规范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进一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

明确电子化材料效力 首次肯定非同步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这意味着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当事人不必再重复提交实体原件材料。

针对诉讼当事人无法在同一时空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规则》首次肯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第二十条明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同时,《规则》对庭审环节的非同步审理作出特殊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切实防止非同步庭审适用随意化、普遍化,确保有效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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