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延长立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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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控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案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人批准立案。

刑事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或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对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受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例如侮辱、诽谤罪,受害人应自行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并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法院就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这一条是关于侦察立案的规定。含有以下四层意思:

1、立案是特定机关的职权行为;

2、立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

3、立案应当根据法定条件进行;

4、有关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且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必须立案侦查,不得推诿、拖延。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这一条是关于报案、举报、控告以及对报案、举报、控告、自首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这一条是关于报案、举报、控告的形式及接受举报的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一条是关于立案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一条是关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一条是关于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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