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张新星 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你是否好奇过,为何经常接到各种推销电话?你是否疑惑过,他们从哪里得知你的手机号码?你是否感到害怕,为何他人能够准确知道你的各种信息?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速度比想象中的更快,邻水县法院近日就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6月以来,男子郑某某在邻水县某镇移动营业厅上班期间,加入了几个“拉新”微信群,在被害人申请办理手机号码注册、缴费等业务过程中,且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每条8至15元不等的价格将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及收取的验证码发送至多个微信群和个人,用于注册多个电商平台的账号,累计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邻水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刑法》对出售、购买、窃取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予以惩戒,2021年11月1日更是正式施行了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再建保护壁垒。因此,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85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