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营业执照已经取消了年检,改为报送年度报告制度,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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