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金爷爷生病后,个人饮食起居不便,于是金爷爷的子女通过当地某家政中介公司联系到一名看护人赵某,后金爷爷的子女聘请了赵某让赵某住到金爷爷的家中看护金爷爷。赵某工作了几个月后,金爷爷的子女通过家中的监控摄像头偶然发现赵某存在殴打金爷爷的情况,于是金爷爷的子女详细查看了录像,发现赵某殴打金爷爷的情况时常发生,后金爷爷的子女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后当地检察院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从事看护工作的期间,多次对患有老年痴呆症的金爷爷实施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故赵某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且禁止赵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上述类型的看护工作。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赵某受雇看护生活无法自理的金爷爷,然而赵某却未尽到看护职责,违背其作为看护人的职业道德,对患有老年痴呆症的金爷爷多次实施殴打,在金爷爷的头部和面部等留下伤痕,甚至有强行喂食等虐待行为,故赵某的行为属于对老年人有看护职责而进行虐待,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禁止赵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此类工作。
【瀛台律师提醒】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作为公民的义务,而作为对老年人具有看护义务的人,更应当尽到自己的看护义务,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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